三方联动调解城区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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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9224
颗粒名称: 三方联动调解城区民事纠纷
分类号: D913.1
摘要: 记者从3月28日召开的城区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方联动调解工作动员会上获悉,我市城区三方联动调解网络机制正式建立,这标志着三方联动调解工作正式启动。 随着城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矛盾日益凸显,城区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不断增长,特别是基层法庭案多人少矛盾尤为突出,按期审结案件非常困难,部分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得到化解,影响了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
关键词: 居民生活 民事纠纷

内容

本报讯(记者田海军)记者从3月28日召开的城区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方联动调解工作动员会上获悉,我市城区三方联动调解网络机制正式建立,这标志着三方联动调解工作正式启动。 随着城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矛盾日益凸显,城区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不断增长,特别是基层法庭案多人少矛盾尤为突出,按期审结案件非常困难,部分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得到化解,影响了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城区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城区各镇(乡)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携手建立了法庭、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方联动调解网络。 三方联动调解网络是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由人民法庭、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实施联动调解的一种工作机制。 三方联动网络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现矛盾纠纷,可以直接到司法所、调委会请求调解纠纷。司法所、 调委会发现纠纷后,要及时主动前去调解, 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调解达成的协议制作成调解协议书并监督履行。调解不成的,依法到法庭进行诉讼;法庭在立案前, 经审查认为适合诉前调解的案件,委托司法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导当事人到法庭进行诉讼;对当事人直接到法庭提起诉讼的,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的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或证据比较单一、当事人争议不大、有调解或撤诉可能的案件移送调解庭在10日内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不成的,由立案庭移交审判庭进行审理。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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