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一患者住院期间坠楼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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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8069
颗粒名称: 城区一患者住院期间坠楼身亡
其他题名: 法院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号: R197.3
摘要: 家住城区的张某住院期间坠楼身亡, 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2006年9月,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院方不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驳回张某家人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今年2月11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 住院安全 患者 坠楼

内容

家住城区的张某住院期间坠楼身亡, 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2006年9月,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院方不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驳回张某家人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今年2月11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2006年3月23日,张某到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慢性胃炎急性发作,植物神经功能紊乱。随后张某办理了住院手续,院方对张某进行了常规检查治疗和护理。 3月24日深夜11时50分,张某烦燥不安不能入睡,值班医生给张某注射了一针安定。3月25日凌晨2时50分左右, 张某被发现不在病房内,值班护士发现楼道的窗户开着,随即发现张某坠楼俯卧在楼下水泥地坪上,医院急诊科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并电话通知了张某家属。张某于2()06 年3月25日6时3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确诊张某死亡原因为,颅骨及全身多发性骨折,颅脑出血,失血性休克等。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中未发现异常痕迹,并通告张某的丈夫高某、儿子高某某不予刑事立案。当月27 日,张某家属去其住院的病房收拾遗物时, 发现张某的拎包内的一款手机不见了。高某、高某要求院方处理赔偿,院方表示不承担责任。随后高某、高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 要求院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3196.61元, 并办理张某所丢失手机的卡号。
  法官说法: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因病到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院方与张某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院方的责任在于对患者张某提供治疗措施及护理义务,对张某的人身安全并不负监护义务。张某入院到死亡期间,院方在对张某的治疗和护理中并无过错行为。张某坠楼死亡并非院方护理中的过错所致,故院方不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张某死亡后,其遗物在其住院的病房内丢失,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判决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高某、高某某丢失手机的经济损失1000元。同时驳回高某、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7年1月,张某的丈夫高某、儿子高某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遂作出以上判决。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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