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企业未经股东同意变更股东股权败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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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7935
颗粒名称: 我市一企业未经股东同意变更股东股权败诉
分类号: F271.2
摘要: 2月12日,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中卫市中山商贸有限公司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调整公司股东股权的决议合法有效的上诉请求。2006年5月10日,中卫市中山商贸有限公司在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修改公司章程过程中,未征得股东李某的同意,将李某持有的30股股权调整为最高5股,最低2股。
关键词: 法院工作 企业股权

内容

本报讯(记者马智勇通讯员白龙)2月12日,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中卫市中山商贸有限公司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调整公司股东股权的决议合法有效的上诉请求。
  2006年5月10日,中卫市中山商贸有限公司在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修改公司章程过程中,未征得股东李某的同意,将李某持有的30股股权调整为最高5股,最低2股。李某认为该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依法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调整股东股权的决议。
  一审法院认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立法目的。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利机构,有权对公司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但股东大会应依法行驶其职权,不得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股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应侵犯和限制。公司以召开股东大会的形式,强行处分股东股权,与《公司法》的立法目的相悖。中卫市中山商贸有限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表示不服,遂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遂作出以上判决。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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