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说话”不算谁说了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7702
颗粒名称: 合同“说话”不算谁说了算
分类号: F840.622
摘要: 10年前,在中国人寿中宁分公司保险业务员的推介下,刘华山给儿子买了该公司的“少儿终身幸福保险”,按保险合同分期付清了保费。10年后, 当儿子可以享受合同中相关条款的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却以保险费未交满年限为由不予履行。这让刘华山既气愤又郁闷。刘华山是中宁县新堡镇人。10年前,他一次性给6岁的儿子李阳买了两份“少儿终身幸福保险”,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缴保费的期限为1997年1月22日至2003年1月22日,缴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也分别作了约定。
关键词: 保险业务 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

内容

本报讯(记者马进军)10年前,在中国人寿中宁分公司保险业务员的推介下,刘华山给儿子买了该公司的“少儿终身幸福保险”,按保险合同分期付清了保费。10年后,当儿子可以享受合同中相关条款的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却以保险费未交满年限为由不予履行。这让刘华山既气愤又郁闷。
  刘华山是中宁县新堡镇人。10年前,他一次性给6岁的儿子李阳买了两份“少儿终身幸福保险”,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 投保人缴保费的期限为1997年1月22日至2003年1月22日,缴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也分别作了约定。该合同的责任范围一栏也写明:15周岁满期生存保险金,一次性给付264元……今年,李阳年满15周岁,按照“少儿终身幸福保险”责任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生存至15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全数。刘华山认为,按照这一条款,保险公司应当一次性给付李阳 264元的保险金。由于李阳买的是两份保险,应实给付528元。而保险公司则解释为,被保险人的保费应从参保日起缴至15 周岁后可享受相应待遇。按此说法,李阳的保费应缴至2006年,而刘华山从2004年 1月21日后就中断了缴费,所以保险公司不予履行合同中的相关责任。
  对于这样的解释,刘华山不能接受。按照合同规定,缴费的截止日期是2003年1 月22日,但刘华山将保费缴到了 2004年1 月21日。针对这份保险合同,中宁县中宝律师事务所的蒋丽娜律师告诉记者,刘华山与中国人寿中宁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也就是说,保险业务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代表的是保险公司,对于他的行为过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同时,《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目前,刘华山还在与人寿中宁保险公司进行交涉,他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按照合同, 切实履行相关责任。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阅读

相关人物

马进军
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