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这部法律实施之际,市委理论中心组专门安排学习《监督法》,这是市委高度重视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举措。下面我就对《监督法》的初步学习理解,作一些宣传性的、理解性的发言,谨供各位领导参考雅正。 一、这部极为重要、政治性很强的《监督法》出台的一些背景及重大意义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监督法》,从1986年幵始酝酿,历经六、七、八、九、十共五届全国人大20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在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以高票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当日签发第53号令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可谓“历经20载,终于磨一剑,这在中国立法史上实属罕见,又确属来之不易”。为什么立法历时这么长?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的政治性很强, 涉及到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体制,涉及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
1. 监督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依法治国已载入宪法。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党内监督制度,已解决违反党纪的问题;建立并逐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已解决违反政纪问题;建立和正在完善司法监督制度,将着力解决违反法纪的问题。已颁布并即将实施的监督法是党和国家整个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监督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以法规的形式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十分重大的实践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 监督法是一部政治性很强的法律。监督法立法过程中首先涉及到的是我国的国家体制(国体)和政治体制(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幵宗明义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宪法对国家体制的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人阶级领导是由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来实现的,首先涉及到我国的国家体制及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关系。这在实现政党政治的国家中可以说较为突出而又重大的问题,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换言之,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接受监督。
3.监督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从这部法律立法动议、 起草过程至最终定位通过看,最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 最终定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从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到实施主体,可以说是经历了一个实践、 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漫长过程,其调整范围主要是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二、《监督法》的基本精神1.《监督法》的立法原则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宪法为依据,参照地方组织法、预算法等法律规定的实施情况,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 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今后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对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不完全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2. 关于监督法的调整范围:如前所述, 监督法仅规范的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原因主要基于两点:一是从多年实践经验看,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 二是这些年各地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都进行了探索迫切需要加以规范。因此,监督法从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到实施主体,主要集中在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上。所以这部法律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3. 监督法规定了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监督法》把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纳入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也明确地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要遵循基本原则和活动准则。 一是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这一政治原则。如前所说,这一政治原则是由国家体制即国体决定的。我国人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是一条政治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最重要、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党的重大决策,依照法定程序,在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中实现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的主张得到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也必须始终遵循这一政治原则。 二是坚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这是一条法制原则: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党在新时期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大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是审议、决定关系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它并不代替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属于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职权。依据宪法规定,在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我国的宪政原则中对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又有明确划分。 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体行使权力。这是一条组织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换言之又可称之为民主集中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它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也既是说在实行代议制民主的国家,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是人大常委会的全部活动包括监督活动的特点。 四是坚持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这是人大开展监督工作必须遵循的活动准则。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据此,监督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七条相应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凡是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的内容,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监督。 三、《监督法》的几个重要内容1•关于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C一是突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种主要的监督形式。监督法第八条规定: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将年度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向社会公布,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二是突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 检察院工作进行监督应当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监督法第九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1)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2)本级人大代表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3)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4)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 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査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三是突出监督实效。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要求本级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并且在程序时限上提出比过去更严的要求。
2.关于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监督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关于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的重点。(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2)重点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3)预算超出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6)本级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 二是关于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监督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的这一规定,同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三是关于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四是关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报告的审议。根据“十一五” 规划纲要的要求,监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大批准后, 在实施的中期阶段,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执法检査是这些年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形成的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通过执法检查,既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又能发现法律、 法规自身存在的不足,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建议。监督法根据成功的实践经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执法检查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 一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人大常委会参照确定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 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并将计划向社会公布,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监督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査,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这是监督法第二十五条作的规定。 三是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査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査报告,一并交由本级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研究处理。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査;常委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査。
4.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一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岀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二是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已经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査工作程序》。
5.关于询问和质询及特定问题的调查。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地方组织法及有关法律都作了实体性的规定。监督法进一步明确了行使上述职权的程序规定,对这些刚性的要求,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总之监督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必将发展其积极作用的重要法律,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将成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监督法以高度的政治智慧和立法智慧,正确处理了一系列政治性极强的重大问题, 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高度统一,规范了人大监督的主要形式和内容,体现民主监督、集体监督、 有序监督的原则。监督从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实施主体诸方面对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法治国家,立法、执法的基本要求是法律一经颁布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就是说全社会各方面都必须认真贯彻遵循。 本届人大常委会在过去几年工作中,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我们相信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我们一定会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把思想真正统一到监督法基本精神实质上来,经过共同努力,为推进依法治市进程,迈出更加坚定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