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聚喝酒引发命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5574
颗粒名称: 朋友相聚喝酒引发命案
其他题名: 法院判定:相聚者未尽注意义务需承担相应赔偿
分类号: C913.8
摘要: 朋友相聚喝点酒本无可厚非,但若是喝酒“喝”出人命来,那可就不是小事了。近日,中宁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朋友间喝酒引发的人命案。2005年11月17日下午3时许,家住中宁县渠口农场太阳梁移民村的潘某、马某一起到朋友陈某处。陈某欲招呼朋友喝酒,便与潘某一起到街上买了酒菜,在买肉时遇到了陈某的朋友牛某,陈某便邀牛某一同去饮酒,牛某答应了。
关键词: 酗酒 民事责任

内容

本报讯(实习记者马进军通讯员严琼瑛)朋友相聚喝点酒本无可厚非,但若是喝酒“喝”出人命来,那可就不是小事了。近日,中宁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朋友间喝酒引发的人命案。
  2005年11月17日下午3时许,家住中宁县渠口农场太阳梁移民村的潘某、马某一起到朋友陈某处。陈某欲招呼朋友喝酒,便与潘某一起到街上买了酒菜,在买肉时遇到了陈某的朋友牛某,陈某便邀牛某一同去饮酒,牛某答应了。随后,4人一起边聊天边端起酒杯碰后自饮,至当日下午5时左右,4人喝掉了 2 斤多白酒。
  此时,潘某起身说要出去解手,约过了 20分钟,潘某还没有回来,3人便散席。期间,陈某问马某潘某干什么去了,马某说可能回家了,于是便给潘某家里打电话,潘妻说潘某没有回来。第二天陈某、马某与潘妻等人寻找潘某未果。
  11月24日,中宁县公安局刑警队渠口派出所在离陈某家不远处的泄洪沟发现了潘某的尸体,经法医鉴定为溺水死亡。2006 年1月23日,潘某之妻将陈某、马某、牛某诉至法院,要求3人赔偿。
  法院认为,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意识到饮酒影响健康或产生不良后果这一常识性问题,其与人对饮,且饮酒过量,起身小解擅自离去,而原告方也无证据证明有第三人直接侵权导致潘某身亡,故潘某对自己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陈某、马某、牛某与潘某一起饮酒,在潘某起身小解未归后,3 人对潘某是否安全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人共同赔偿原告1万元,并当庭履行。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阅读

相关人物

马进军
责任者
严琼瑛
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