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液化气钢瓶当心“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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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5402
颗粒名称: 使用液化气钢瓶当心“过期”
分类号: C913.33
摘要: 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很多群众不可或缺的日常生活用品,其安全一直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市质监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液化石油气之前要注意钢瓶的检验日期。 近日,有读者反映,自己家刚换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是2002年7月检验的,有可能已经超过了检验期。
关键词: 液化气 居民消费

内容

本报讯(实习生闫海涛)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很多群众不可或缺的日常生活用品,其安全一直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市质监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液化石油气之前要注意钢瓶的检验日期。 近日,有读者反映,自己家刚换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是2002年7月检验的,有可能已经超过了检验期。笔者就此事询问了供应商——市物资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经理黄治聪告诉笔者:“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年限是15年,自制造之日起每4年检验一次,这位用户家的钢瓶是2002年7月被检验的,目前尚未超期,可以放心使用。”市质监局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阀门下方有一个标志环,标志上注明了钢瓶的上次检验日期和下次检验日期,消费者在购买到液化石油气钢瓶之后应特别注意这个标志环,如果发现钢瓶超过了检验期,就可以要求商家无条件退换,如果退换遭到拒绝,应及时向市质监局进行投诉。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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