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 将在全国正式实施。近日,本报就中卫市公安局学习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问题,对市公安局田玉宝副局长进行了专访。
问:请您谈谈为什么要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何重大意义?答:我国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是1986年9月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7年1 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施行十几年來, 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日益多样化。 虽然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但仍然不能适应依法治国和现实斗争的需要,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治安管理处罚范围过时。《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只有 8大类73种,而新出现的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多达100多种。同时,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园刑法》增设了大量的新罪名,对其中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偏少、幅度偏小。《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和拘留3种治安管理处罚方式,已不能发挥应有的惩戒作用。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条例》规定的200元罚款上限已明显偏低,对相当一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难以起到应有的教育和惩戒作用。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程序过于简单。完善的执法程序是法制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执法公正、公平、合理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法律,旨在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现行《条例》对程序性内容规定过于简单,难以适应当前执法形势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与其他法律不协调。十几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些涉及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但《条例》没有随之修改,在实体和程序上,有诸多规定与现行其他法律不协调,造成立法不统一、行为表述和处罚设定不一致,给公安机关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此外,2000年7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实施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般称为“xx 法”,不再称“xx条例”。
《条例》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调整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法律,其名称也应当作相应的调整,由“条例”改为“法” 。
因此,有必要将《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从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文。
问:《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做了哪些修改和完善?主要特点是什么?答:《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条例》做出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对长期困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从条文数量上看,由原來的五章四十五条, 增加为六章一百—九条。
具体来讲主要修改和补充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进一步明确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等等。
2. 突出强调了维护社会治安要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3. 增加了一些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为适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实际需要,针对新的情况,增加一些应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
4. 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数额。除对“黄、 赌、毒”等几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保留原条例规定的5000元、3000元罚款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最高罚款数额,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1000元。
5. 缩小了对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将条例规定的1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细分为5日以下、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 从而缩小了行使拘留处罚权的自由裁量空间,以避免在执法中可能产生的随意性。
6. 完善了处罚程序。
7. 强化了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增加了 “执法监督” 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禁止实施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是公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与《条例》相比,这部法律具有“宽严更适度、管理更到位、处罚更规范、程序更严格、监督更有力”等特点。《治安管理处罚法》既赋予了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必要手段和权利,也强化了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义务,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对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问:《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上都有哪些变化?答: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对处罚程序作了专章规定,从原条例规定的十条,增加为三节二十六条,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依法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的时限,询问笔录的要求, 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 处罚的决定权限,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一直到罚款处罚的罚缴分离原则、拘留处罚的暂缓执行、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如公安机关询问最长不超24小时,拘留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等等。可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程序的规定更完善了,既保障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能够有效地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又有效防止因权利使用不当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
问:《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哪些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笞:这部法律适应治安形势的需要,增加了大量的处罚条款,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都纳入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例如,对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利用邪教、会道门活动危害社会,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 命令,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假冒教授、医生、领导亲属等身份招摇撞骗,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利用网络传递淫秽信息等行为的处罚都做了明确规定,为公安机关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此外,该法还对酒鬼闹事、宠物扰民、旅馆住宿等一些民生问题“细节”作出一系列新的规定。
问:《治安管理处罚法》都规定了哪些处罚种类?在处罚幅度上有何变化?笞: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与《条例》相比,处罚种类更为完善,处罚档次更为规范。
原来罚款从1元一200元,这次对罚款作了严格的区分,分为六个档,(200元以下;200 元一500 元;500 元一1000 元;1000 元一2000 元:2000 元一3000 元;3000 元一 5000 元)。
原拘留1日一15日,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把拘留分为5日以下;5日一10 日;10日一 15日,三个档次,幅度上作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避免行政拘留处罚跨度过大,有利于公安机关在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时,防止办人情案,同过不同罚,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使执法更严谨公正。
问: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正确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答:市局党委历来高度重视执法监督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纠正和防止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执法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将严格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工作。一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二是强化内部执法监督。要通过强化案件审核把关、执法检查和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及时纠正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欢迎并接受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制定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的规定,对违法民警要依法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问:公安机关应当怎样充分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一法律武器维护治安秩序, 增进社会和谐?答: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和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各项规定,依法惩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同时,应当严格依法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办事,不滥用职权,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最后,市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密不可分,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群众应该学习了解该法的具体内容,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同时,积极协助公安执法工作,制止违法行为发生。 (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