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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发改委:价格听证商品和服务须进行成本监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4487
颗粒名称:
发改委:价格听证商品和服务须进行成本监审
分类号:
F713
摘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7日对外公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明确凡是需要实行听证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都要进行成本监审。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这一办法,是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成本监审行为。
关键词:
商品流通
生产成本
内容
新华社北京2月7日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7日对外公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明确凡是需要实行听证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都要进行成本监审。
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这一办法,是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成本监审行为。
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査、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办法规定,成本监审实行自录管理。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办法明确,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成本调查机构将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成本调査机构可以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算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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