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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如何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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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3330
颗粒名称:
如何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分类号:
D630.1
摘要: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必须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法制、加强队伍建设。(一) 健全体制。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必须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
关键词:
国家机关工作
环境监管
内容
据新华社12月19日电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必须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法制、加强队伍建设。
(一) 健全体制。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必须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一是强化“国家监察”。加大国家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力度;强化中央政府协调解决跨省界环境问题的能力,督促检査突出的环境问题。二是加强“地方监管”。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任务。三是明确“单位负责”。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自身的环境问题,承担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
(二) 完善机制。一是完善综合决策和协调机制。环保职能分散在各部门,必须坚持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二是完善考核机制。推行和完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将环保绩效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三是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各级人大监督,监察机关行政监察,落实政府环境保护问责制。四是完善工作机制。继续推动和组织部门联合执法,完善执法部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案件移交移送等制度。
(三) 强化法制。通过加强立法,赋予环保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赋予环保部门对重点违法排污企业限期治理权,对发生重特大环境违法案件或污染反弹率较高地区实行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权;赋予环保部门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 行使査封、扣押关键设施等强制执行权。
(四) 加强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独立的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执法人员, 将环境监察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明确执法地位,严格岗位标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强化内部稽査,规范执法行为。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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