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人大出台规范文件保障“民行”检查监督权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2890
颗粒名称: 中宁人大出台规范文件保障“民行”检查监督权利
分类号: DF82
摘要: 中宁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实行检察建议引起再审程序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04年实施以来,中宁县检察院共审查法院报备案的民行结案法律文书1680余份,对涉及审判质量问题20余件案件,向法院发出书面检察建议,法院积极予以回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整改。
关键词: 审判机关 检察监督

内容

本报讯(通讯员刘定远 赵东霞 白志明)中宁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实行检察建议引起再审程序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04年实施以来,中宁县检察院共审查法院报备案的民行结案法律文书1680余份,对涉及审判质量问题20余件案件,向法院发出书面检察建议,法院积极予以回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整改。这项工作引起了全国检察机关的关注,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推广。
  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民行检察监督只能通过提请抗诉的方式,提请抗诉办案周期长、效率低、诉讼成本高。 检察建议监督法律效力不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程序不具体、案源缺乏一直是制约基层检察院民行监督工作的“瓶颈”。对此,中宁县检察院坚持不懈地向县人大常委会请示、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县人大常委会对其工作的了解和支持。2002年8月, 中宁县人大常委会听取了该县检察院《关于开展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报告》,了解到民行检察工作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具体,致使法检两院工作配合不通畅,民行检察监督的意见难以落到实处,对法院的裁判情况没有知情权,受理案件少,而群众到党委、人大和政府部门“鸣冤叫屈”的情况时有发生,民行检察工作疲于应付,工作职能无法充分发挥。
  针对这种情况,中宁县人大常委会以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 起草了该《办法》草案,印发给该县法检两院征求意见。2003年12月26日, 中宁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实行检察建议引起再审程序的实施办法》,于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全国基层人大首次以规范文件形式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作出的具体规定。
  依据该《办法》,中宁检察院可以建议县法院对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民行案件予以再审,可以审查县法院报备案的民事、行政结案法律文书及统计报表, 对存在的问题建议法院予以纠正和整改, 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行审判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检察机关全面掌握民行审判工作状态畅通了监督信息渠道。该《办法》还规定,检察院对建议再审的申诉案件法院不接受建议可提请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这是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制度创新,充分保障了中宁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出成效。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阅读

相关人物

刘定远
责任者
赵东霞
责任者
白志明
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