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取得物权的不动产占有人利益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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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1862
颗粒名称: 论未取得物权的不动产占有人利益保护
分类号: DF815
摘要: 我国不动产的权属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未登记之前,不发生物权设立和变动的效力。实践中,当事人依合同或其他方式将不动产处置给他人占有、使用,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在占有使用物的过程中,发生第三人侵害该不动产的行为时,占有人是否能成为权益被侵害的主体?能否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对此,我国立法上是一个空白。
关键词: 法律普及 物权 不动产

内容

我国不动产的权属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未登记之前,不发生物权设立和变动的效力。实践中,当事人依合同或其他方式将不动产处置给他人占有、使用,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在占有使用物的过程中,发生第三人侵害该不动产的行为时,占有人是否能成为权益被侵害的主体?能否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对此,我国立法上是一个空白。
  我国立法应确立占有制度,当事人可以基于占有不动产的事实,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 即在其占有被侵夺时,可以请求返还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时,可以请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危险时,可以请求防止其妨害。在通常情形下,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通过保护占有,维持社会的和平与物的归属、利用秩序。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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