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两家法院发传票“弄”糊涂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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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1786
颗粒名称: 同一案件两家法院发传票“弄”糊涂当事人
分类号: DF82
摘要: 宁夏一被告与原告住所地以及户籍所在地同在银川市金凤区,但短短几个月内,同一案件他先后接到两家法院的传票,他被法院给“弄”糊涂了。杨德贵和邢文志本是同乡朋友。2002年,杨德贵在中卫承揽了一项工程,施工过程中邢文志在工地上负责车辆的调配等具体工作。
关键词: 法院 传票

内容

据新华社10月10日电宁夏一被告与原告住所地以及户籍所在地同在银川市金凤区,但短短几个月内,同一案件他先后接到两家法院的传票,他被法院给“弄”糊涂了。
  杨德贵和邢文志本是同乡朋友。2002年,杨德贵在中卫承揽了一项工程,施工过程中邢文志在工地上负责车辆的调配等具体工作。工程完工后,邢认为,他俩是合伙人,他应该得到部分工程利润,而杨认为工程由他一人承包,邢只是他雇佣的工作人员。由此,双方发生了纠纷。
  2005年 3月9日,邢文志用一辆小型越野车和一套房屋的产权证作为担保物, 向 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3月16日, 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 冻结了发包公司应付给杨德贵的工程款40万元。 3月22日, 区法院向杨德贵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传票,通知其4月5日参加和邢文志合伙经营纠纷案的庭审。接到传票后,杨认为 区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涉案标的超出了一审法院受理的范围,同时对担保数额等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撤销上面的财产保全裁定书。 8月18日,正当杨德贵等待 区法院受理的结果时,他又收到了金凤区法院的传票。原来, 在杨德贵向 区法院提出了异议后,邢文志便申请了撤诉,然后又向金凤区法院重新起诉。 如此一来,就出现了同一案件两家法院发传票的结果。此案到底应该属于哪个法院管辖呢?宁夏法律界人士认为,就本案来看,原被告两人的户籍以及住所地都在银川市金凤区管辖的范围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区法院不应该立案受理。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有关规定,本案中,杨德贵提出异议申请后, 区法院应该给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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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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