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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职工可否享受双重赔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1685
颗粒名称:
职工可否享受双重赔偿
分类号:
D916.5
摘要:
编者按:在中卫市首届律师论坛会上,律师们走上讲台,旁征博引,高声演讲,激情飞扬。本版摘编参加此次论坛的部分律师的观点、言论,展现他们的风采。 职工可否享受双重赔偿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贤: 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在现实中时有发生,那么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能否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关键词:
法律顾问
律师制度
内容
编者按:在中卫市首届律师论坛会上,律师们走上讲台,旁征博引,高声演讲,激情飞扬。本版摘编参加此次论坛的部分律师的观点、言论,展现他们的风采。 职工可否享受双重赔偿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贤: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在现实中时有发生,那么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能否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的困惑,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本人认为,根据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在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得到双重赔偿。为此,呼吁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劳动者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仍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减少劳资対抗,和谐劳动关系。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法律适用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雍雪林: 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患者取证难、举证责任重等问题已经初步得以解决,然而由于法律适用不统一,相类似的案件却经常出现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特别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等方面,判决结果差异大,少则几万,多则十来万,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笔者认为,统一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赔偿标准,同时建立医疗风险保睑制度,化解医疗风险,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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