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红”胜诉“李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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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1631
颗粒名称: “宁夏红”胜诉“李鬼”
分类号: D913
摘要: 近期,宁夏香山酒业(集团)公司诉宝鸡金健果业有限公司、中宁县宇丰枸杞开发有限公司、中宁县宁宝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诉宁夏银川纳赛龙酒业有限公司、宁夏西王啤酒饮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仿冒侵权案告结,“宁夏红”胜诉。 据了解,2002年12月5日,香山集团以侵犯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5公司向原中卫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述被告停止对其产品“宁夏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关键词: 专利侵权 法律责任

内容

本报讯(实习生张凤玲)近期,宁夏香山酒业(集团)公司诉宝鸡金健果业有限公司、中宁县宇丰枸杞开发有限公司、中宁县宁宝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诉宁夏银川纳赛龙酒业有限公司、宁夏西王啤酒饮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仿冒侵权案告结,“宁夏红”胜诉。 据了解,2002年12月5日,香山集团以侵犯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5公司向原中卫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述被告停止对其产品“宁夏红”侵权并赔偿损失。后中卫县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宝鸡金健果业有限公司、中宁县宇丰枸杞开发有限公司、中宁县宁宝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联合生产销售的“宁宝”牌“宁宝红•枸杞酒”、“中宁红•枸杞酒”,以及由宁夏银川纳赛龙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宁夏西王啤酒饮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销的“纳赛龙”牌“宁夏枸杞红酒”产品在名称、包装、装潢上并未对香山集团生产的“宁夏红枸杞酒”构成仿冒,并作出判决, 驳回香山集团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香山集团不服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自治区高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后认为,由香山集团生产销售的“宁夏红枸杞酒”于2001年9月18日上市,“枸杞红酒”于2002年10月28日上市,上市后在区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产品销往区外10多个省市,具有一定的销售规模和产品知名度。且原中卫县工商局对其产品名称、 包装、装潢均作出过特有认定,应受法律保护。2005年8月31日,自治区高院判处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仿冒“宁夏红枸杞酒”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与“宁夏红”产品名称、包装相近似的产品,并对其侵权的包装、装潢制品予以销毁;判处被告赔偿香山集团经济损失24万元。至此长达3年之久的仿冒侵权案最终告结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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