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非儿戏 拒不执行被拘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30007650
颗粒名称: 法院判决非儿戏 拒不执行被拘留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91年7月22日,固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固原县金属厂起诉哈秀兰、杨玉梅因宅基地纠纷一案。哈、杨2人因无理阻挠法院执行公务被当场依法拘留。
关键词: 宅基地 纠纷 判决

内容

本报讯 (通讯员 王九江)7月22日,固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固原县金属厂起诉哈秀兰、杨玉梅因宅基地纠纷一案。哈、杨2人因无理阻挠法院执行公务被当场依法拘留。
  固原县金属厂起诉哈秀兰、杨玉梅因宅基地纠纷一案,业经二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哈、杨败诉。哈、杨仍不服判,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高院依法调卷审查和实地调查后,认为一、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并且明文答复其本人,同时又会同区人大多次做了说服教育工作。但是哈、杨无视法律的严肃性,公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并伙同其亲属在金属厂建设工地上百般进行阻挠,致使施工无法进行。不仅如此,她们还对前往执行公务的司法人员进行诽谤和围攻。据此,固原县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讼诉法有关条文,对哈秀兰、杨玉梅在现场进行了司法拘留。
  编后:人民法院的法律判决能否得到执行,不仅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真正的保护,而且也关系到法制的权威要不要维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或基于对法律的无知,或基于法律观念淡薄,把人民法院的判决视同儿戏。更有甚者,公然对抗法律,你判你的,我干我的,无视法律尊严,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阅读

相关人物

王九江
责任者
哈秀兰
相关人物
杨玉梅
相关人物

相关机构

固原县人民法院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固原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