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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行署司法处提出加强经常性法制教育的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30007040
颗粒名称:
行署司法处提出加强经常性法制教育的意见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91年5月为加强普法工作,行署司法处就经常性的法制教育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关键词:
行署司法处
法制教育
意见
内容
本报讯 为加强普法工作,行署司法处近日就经常性的法制教育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进行经常性法制教育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干部、党员、团员、户主、青少年,重点是大中学校在校学生、清真寺阿訇、寺管会成员。
二、1991年经常性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行政诉讼法》、《义务教育法》、《土地法》、《婚姻法》、《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自治区颁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企业要重点学习《企业法》、《经济合同法》、《统计法》、《会计法》。个体户主要学习计量、商标、食品卫生、经济合同、税法等。
三、进行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方法是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住三个阵地,多层次、多步骤地进行。
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要有一定的相对集中的学习时间,企事业单位每周至少有两小时,党政单位每周至少有一天的学法议法时间;农村除安排好村民按时收听区、县、乡广播法制节目外,每季度以自然村为单位,由调解、治保主任召集户主学法,检查一次守法情况;清真寺由阿訇或寺管会主任在宗教仪式之外组织学习法律常识。
四、要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各单位、各乡镇对经常性的法制教育要做到年初有安排,季度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五、通过经常性的法制教育,要使广大干部、职工和农民群众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依法办事,做到依照法律、法规正确使用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同一切违法违纪、犯罪行为做斗争。
六、专业法的学习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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