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图书馆
固原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固原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报纸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妨碍他人通行 法不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30006944
颗粒名称:
妨碍他人通行 法不容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91年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马万堂排除妨碍。
关键词:
道路
纠纷
判决
内容
最近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马万堂排除妨碍。
马万堂与马忠发是泾源县白面镇余家村村民,两家系邻居关系。马万堂院南原有一条长8.3米,宽1.4米的小路,长期以来由马忠发使用。1988年马万堂在自家院南边建院墙时占了该路面0.7米,影响了马忠发一家人的通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后经村、乡两级组织处理,未能凑效。1989年10月份,马万堂修建大门楼时,又在门前新建一段石头墙,严重妨碍了马忠发一家人的通行。为此,马忠发起诉到泾源县人民法院,要求马万堂拆除妨碍他通行的院墙。
泾源县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精神,即:“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依法判决马万堂拆除妨碍通行的石头墙,该路面继续由马忠发使用。宣判后,马万堂不服提出上诉,固原地区中级法院通过对原卷证据材料的审查和实地调查认为:由于马万堂侵占了路面0.7米,不仅直接妨碍马忠发一家人的通行,而且影响了其生产和生活。据此,原判认定事实是清楚的,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县法院的判决。
(杨杰)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阅读
相关人物
杨杰
责任者
相关机构
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固原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