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颁发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可辞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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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30005355
颗粒名称: 人事部颁发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可辞职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90年11月28日,固原报刊登一篇人事部颁发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可辞职。
关键词: 人事部 规定 辞职

内容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国家人事部最近颁发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规定》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书面辞职申请起,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但下列人员辞职必须经过批准,即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从事国家机秘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秘工作的,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凡已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摘自《组织人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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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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