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不能作为贷款担保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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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30003178
颗粒名称: 国家机关不能作为贷款担保人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90年4月固原报登载凡以国家机关名义签订的担保条款是无效的,如果用于担保经济赔偿更是违法的。所以企业单位或信贷人寻找保证人时应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关键词: 国家机关 担保条款 无效

内容

近年来,一些企业单位和信贷人为贷款去寻找国家机关单位为其进行担保是违背国家有关法规的,因此以国家机关名义签订的担保条款是无效的。
  《借款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借款方不履行合同的,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国家机关不是经济实体,没有必要的资金和财产,即使登记在国家机关名下的资金和财产,其所有权也属于国家和全体人民,因此它不能做为贷款合同的保证人。凡以国家机关名义签订的担保条款是无效的,如果用于担保经济赔偿更是违法的。所以企业单位或信贷人寻找保证人时应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王英 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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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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