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正选赖帐不成反受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30003082
颗粒名称: 任正选赖帐不成反受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9月6日,彭阳县古城乡民任正选赖账并唆使海生银、海生科向法院作伪证,受到法院的判决。
关键词: 赖帐 伪证 受罚

内容

1987年9月6日,彭阳县古城乡街道个体户张风高,将其购买的1113斤羊毛,在平凉以每斤3.90元的价格卖与本乡农民任正选,共计货款4340.70元,对零头0.70元张表示放弃。任在平凉向张付款1000元,后在古城集市又付140元,其余3200元任向张写了欠条,并载明: “归还日期为1987年12月25日。”时至1988年元月上旬,张仍不见任前来付款,便上门催要,任又分三次付给张2000元,其中一次是任以其弟任正发妻兄海生银,海生科二人名义在古城营业所贷款600元,付给张的,此时任共向张付款3140元,任并在张的笔记本上写了已付3140元的字据,仍欠张1200元。1988年5月9日当张风高再次向任正选催要欠款时,任只承认欠张60元。1200元为什么一下子变成60元呢?原来任正选绞尽脑汁,乘在古城营业所贷款给张还钱无人作证之机,借付款数额、欠款条据上的付款日期,“巧”作文章:否认已付3140元,不包括在平凉、古城集市两次付给张的1140元,为了吻合3140元的数据,隐瞒在古城营业所以海生银、海生科名义贷款付给张600元之事实,捏造1987年12月25日付给张1740元,之情节,企图从中讹赖1140元。张风高曾多次交涉仍无结果,无奈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公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任正选又唆使海生银、海生科向法院作伪证。合议庭曾三次休庭调取证据,并对知情人海生银、海生科及任正选之弟任正发三人,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向法庭作伪证的违法行为,三人终于承认了任正选在古城营业所贷款付给张风高600元,这一事实。彭阳县人民法院遂于1989年9月21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任正选除了返还张风高1200元欠款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50元,宣判后任正选不服,提出上诉。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随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彭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尽管任正选绞尽脑汁,算尽机关,但到头来却落了个赖帐不成,反被罚款150元,又交了64元诉讼费,真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阅读

相关人物

张风高
相关人物
任正选
相关人物
海生银
相关人物
海生科
相关人物

相关机构

彭阳县人民法院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彭阳县古城乡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