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嫖娼卖淫一律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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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30002161
颗粒名称: 党员嫖娼卖淫一律开除党籍
并列题名: 对有关责任者也必须严肃处理
分类号: D262.6
摘要: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8年5月28日制定了《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定》,并于1988年7月1日开始执行。
关键词: 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风党纪 卖淫嫖娼活动

内容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8年5月28日制定了《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定》,并于1988年7月1日开始执行。规定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嫖娼、卖淫活动,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共产党员中极少数腐败分子参与嫖娼、卖淫活动,严重地腐蚀党的肌体,败坏党的声誉。为了纯洁党的组织,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一)嫖娼或卖淫的;
   (二)强迫、介绍、教唆、引诱他人嫖娼或卖淫的;
   (三)有意容留他人嫖娼、卖淫的;
   (四)有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
   (五)向嫖娼、卖淫人员敲诈勒索钱物而放纵其嫖娼、卖淫活动的。
   第二条 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人进行包庇的;或阻挠查处嫖娼、卖淫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
   第三条 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等单位,由于管理混乱,多次发生嫖娼、卖淫活动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第四条 对本单位职工参与嫖娼、卖淫活动,发现后不查处,不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
   第五条 在处理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嫖娼、卖淫与搞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界限。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转自《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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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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