怨仇宜解不宜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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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30001180
颗粒名称: 怨仇宜解不宜结
并列题名: 谈谈杀人犯王万灵的犯罪原因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9年9月16日固原报登载的关于杀人犯王万灵的文章。
关键词: 社会生活 法律 家庭琐事

内容

1989年8月14日,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固原体育场公开宣判,依法判处杀人犯王万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年仅30岁的王万灵,是一个老实、勤奋的青年人,做起农活很细致。但他也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社会适应性差,心胸狭窄,易结怨记仇,也正是这一致命弱点,促使走向报复杀人的犯罪道路。1981年腊月,青黄不接,王万灵的嫂子因家中没有口粮,即将麦种磨面,本意是为了养家糊口,这是很一般的家庭琐事。然而,王万灵却大打出手,用木棒将其嫂子毒打一顿,这是很错误的。其嫂受伤后,经乡政府调解,暂回娘家养伤,此期间又被拐卖到河南孟县为他人作妻。王万灵的嫂子被拐异乡长期不归,其兄长为此受到了刺激,王万灵深感内疚,曾多次叫其嫂子回家,后来又索要侄女和彩礼,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在双方各执己见,矛盾已经激化时,王万灵完全可以通过有关部门,以求合理解决,然而,他却没有这样做。1983年冬季,王万灵再次来到其嫂娘家,与其嫂的母亲发生口角,被在场的人强行推出门外。从此,王万灵所谓的“旧怨新仇”交织一起,使他产生了报复杀人的念头。王万灵供述到:“我十年八年二十年等着呢,三年总要等个闰腊月。明打不过,我暗打呢,不管他们家的谁,碰上就往死里打呢。”事隔5年后,王万灵报复杀人之念头,没有因时间的推移而打消,终于犯下报复杀人的死罪。
   王万灵走向犯罪道路是很一般的家庭生活琐事引起的,而其报复杀人行为的实施,却是其心胸狭窄,结怨记仇的心理所支配的。常言道:怨仇(冤家)宜解不宜结,王万灵违背了这一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常理,因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马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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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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