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粮油收购工作和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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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30000807
颗粒名称: 关于做好粮油收购工作和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9年8月9日固原报登载的关于做好粮油收购工作和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关键词: 粮油市场 收购工作 管理工作

内容

为确保粮油收购任务的完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粮油收购和粮油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抓紧抓早,确保粮油收购任务的完成。
   今年,我地区粮油作物长势良好,夏粮已陆续开始收割,为完成粮油收购计划奠定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各县,乡人民政府,从现在起就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抓早抓紧粮油入库工作,各有关部门的领导,都要明确任务,密切合作,层层包干,层层落实。从8月初收割打碾一开始,就要全力以赴,突击工作,检查布署,力争今年粮油收购任务于12月底前提高完成。
   二、有关粮油收购的几项规定。
   1、自治区下达各县的农业税(公粮),原则上都要以实物小麦交纳。种植蔬菜和经济作物的专业队(包括农场),可以交纳代金。确因小麦遭灾或其它原因无小麦可交的农户,经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可以豌豆顶交。因灾要求减免公粮的县,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89)21号文件规定执行。
   2、“议保平”粮食收购任务,除自治区规定的小麦、大米、玉米、大豆外,还可以豌豆、蚕豆、扁豆和荞麦、糜子(黄米)顶交任务,以贸易粮计算。
   3、油品的合同定购任务和“议保平”收购任务,一律以实物交售。个别确有特殊困难需以平议差价顶交任务的,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政府负责以议价购买实物补足任务。
   4、到1990年3月底前完不成公粮任务和油品(合同定购和“议保平”)任务的县,公粮按小麦“中准价”,油品按所折油料胡麻的“中准价”和合同定购价的差价,将所欠任务由区财政厅从各县的财政拨款中扣回。完不成“议保平”粮食收购任务的县,要罚扣回销粮指标,并不再享受每斤0.064元的补贴。
   三、保证落实粮油收购资金。
   1、各级银行部门要努力做好粮油收购资金的筹集,供应工作。及时调拨,合理安排,专款专用,不得出现打白条子和拖欠粮油收购款的现象。对粮油收购资金的发放,要采用灵活、简便的方法,保证粮食企业随要随贷,勤贷勤还。定额支票要以农民自愿为前提。现金支付要搭配好大小面额。节假日要安排值班人员,以便及时提取和支付粮油收购款。粮油收购期间,除预购定金外,银行和粮食部门不准代扣任何款项。
   2、各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发粮食企业的各项政策性补贴,不得挤占和挪用。各县财政应负担的差价款要及早筹集、如数划拨。
   3、各县粮食局基层粮库都要加强资金管理,如实向银行申报收购贷款和现金计划,主动与银行联系搞好资金协调,对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要清理非商品资金的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
   四、切实搞好粮油收购优质服务。
   各级粮食部门要正确执行国家粮油价格政策和等级标准,增加办事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准压级压价,也不准抬级抬价,不能偏亲厚友,坚持公平买卖。要发扬吃苦耐劳精神,早开门,晚关门,中午轮换不停收,粮款及时兑现,尽量缩短群众排队等候的时间。要增设收购点,采取预约收购等行之有效的办法,给群众以方便。粮库对售粮群众的休息、饮水、吃饭、洗脸和小伤小病的治疗以及车辆牲畜的停拴场地,都要做好安排。同时,要严格注意防火、防盗、防雨、防山洪、防破坏,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整顿和加强粮油市场管理。
   1、从夏粮上市开始,到全地区完成合同定购和“议保平”计划前,除粮食部门外,区内外任何部门、单位(包括粮油议价公司)和个人,不准以任何方式插手收购、经营小麦(面粉)、大米、玉米、大豆和胡麻、芸芥、“花籽”以及食用油品。
   2、地区内粮油集贸市场常年开放,要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合法交易,允许农民在完成合同定购和议购任务后上市出售自产粮油。允许区内以粮油为原料的工商企业在当地或外地粮油议价部门购买自用粮油。购买定购品种的粮油,须向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粮食局提出申请,经两局同意,由工商局出具证明,按规定的品种、数量和指定的市场购买。购买价格不得高于当时当地公布的议价粮油“中准价”,所购粮油只能自食自用,严禁囤积和转手倒卖等投机倒把活动,在县完成油品收购任务前,除粮食部门外,其余油坊一律停搾歇业,暂时关闭。
   3、在粮油收购期间,定购品种以外的粮油,及全地区粮油收购任务完成以后除大米外的所有粮油品种,实行有组织的多渠道经营。从事粮油批发经营业务的,只限于县以上的粮食部门所属粮油议价公司和主管议价粮油的企业以及供销社。经营单位只限在本县范围内收购,不得在本县范围以外互相设点争购,并应重新向所在地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粮食局提出申请,经两局批准,由工商局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持照经营单位不得与无照单位和粮贩子串通经营。违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坚决取缔无照非法经营。县以下粮库(站)及基层供销社只可接受上级持照经营粮油批发业务单位委托,代购、代贮和向当地居民零售,不准搞跨省区的批发经营业务。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结合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对过去已发执照允许经营粮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整顿,严禁上述限定单位外的企业和个人经营粮油批发业务。
   4、不准区外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我区农村和市场直接收购粮油,一经发现,视同无证出境粮油,应强行按定购价扣收并处以定购价20%的罚款、允许区外部门、单位和个人通过正常渠道、合法手续,从我地区经营议价粮油的公司、单位购买所需粮油,有关部门应给予办理出境证明。
   5、不论是粮食部门,还是其他合法经营议价粮油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的原则,执行自治区物价局、粮食局和财政厅共同公布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准抬价降质,竞相抢购。违者,物价和工商部门要从严处罚。
   6、凡远销区外的粮油(个人可免证随身携带粮食100公斤,油脂5公斤),合同定购品种内的,须由自治区粮食局开具出境证方可出境。定购品种以外的,需由市、县(区)粮食局开具出境证明。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凭出境证办理承运业务,出境物资联合检查站凭出境证放行。其他部门、单位均无权开具粮油出境证明。
   凡违犯规定,被查获的粮油,补办的出境证明一律无效。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为他人出具证明补办出境手续。一经查出,视同非法出境,平议差价和罚款均由出证单位负担。
   检查站查获的粮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7、根据自治区规定在通往邻省区主要路口设置的固定出境物资联合检查、站,由公安部门牵头,工商、粮食等部门参加。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手续,严明纪律,昼夜值班,尽职尽责,公正廉明,杜绝粮油外流。对循私舞弊,收受贿赂,擅自放走无证车辆或向货主索要钱物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绩卓著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除自治区规定的检查站外,各县在收购期间可视粮油收购工作实际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设立临时检查站。各检查站都要执行限出不限进的原则,地区范围内各县之间持照合法经营单位的过境粮油不得互相阻挡。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固原地区行政公署
   1989年7月24日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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