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监察局作出规定保护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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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30000552
颗粒名称: 地区监察局作出规定保护举报人
分类号: G210
摘要: 为了切实保障公民以法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最近地区监察局制定出保护举报人的规定。
关键词: 群众 举报人 规定

内容

本报讯 为了切实保障公民以法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依靠广大群众及时揭露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清除腐败现象,维护政府机关的廉洁,最近地区监察局制定出保护举报人的规定。
  《规定》指出,严格举报信件的收发登记等制度:对记有举报内容的记录薄、登记本要妥善保管,严防举报材料的失散和泄密;严禁把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严格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严禁将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及举报内容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泄露,违者要追究责任;对举报信反映的内容,因不属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须转有关部门处理,凡涉及该部门有关领导人的信件,监察局一律转摘抄件,而不转原件;严格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凡因举报而受到他人报复、陷害的,一经查实,视其情节和后果给有关人员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罪案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罚,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为对举报人保密,一般采用不公开奖励的办法。
   (张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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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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