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新结算办法的原则性质任务及结算监督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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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8563
颗粒名称: 银行新结算办法的原则性质任务及结算监督的主要内容
分类号: F427.653
摘要: 1989年,银行新结算办法将结算原则作了较多改变,三条改了两条。
关键词: 银行 结算 原则

内容

银行新结算办法将结算原则作了较多改变,三条改了两条。
  第一条结算原则,原是“钱货两清”,现在改为“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在产品经济条件下,不准允许商业信用的存在,所以,要求遵守“钱货两清”的原则。现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多种交易形式,商业信用是正常的经济活动企业单位之间经济往来,何时付款,可以根据购销双方各自的条件自行协商订约,完全建立在相互信用的基础上,所以:结算原则就要求:“恪守信用,膛约付款。”这里有两层意思,既包括对企业单位双方是这个要求,也包括收、付款单位双方的开户银行也要遵守这一原则。
  第二条结算原则,原是“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现在,现行办理结算的职责、任务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的包收款,保付款改为清算中介,接受收或付款单位的委托,办理结算服务,已经没有退付扣款,扣收罚金,审批拒付,处理纠纷等等行政性监督的任务了,所以,再要由银行来维护收付款单位双方的正当权益,已是超过了银行办理结算的职权范围,事实上银行过去也承担不了维护双方正当权益的责任。企业之间经济活动中成千上万笔交易纠纷,过去,连经济司法机关也处理不了,何况银行怎么能办得到呢?所以,把这条结算原则改为“谁的钱进谁的帐”,这是银行应当膛行的职责,是发挥银行支付中介作用所必须遵循和做到的。这条原则维护了收款人销货收入的自主支配权,同时,也为银行不为某些部门强行扣款,从原则上作出了规定。
  第三条原则:“银行不垫款”,没有改变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加强服务,不能垫款,不能在结算过程中对扩大信贷和货币投放起到不良作用所以过去,现在,今后这条原则都不能变。
  新结算办法对结算的性质,下了符合实际的正确定义,进一步明确了结算的任务。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制订的几次结算办法,都把银行办理结算列为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是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的,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等等,显然,把银行办理结算的性质任务,按照当时的历史条件来要求,成了一种行政部门的手段。同时,把企业单位双方办理结算的责任加到了银行身上,收款单位收不到款找银行,付款单位无款付,也找银行,而不是企业双方直接的经济关系。
  这次新办法明确规定:“银行办理结算,是社会经济活动各项资金清算中介”这就明确表达了结算的性质,是清算的中介,你委托我付,银行办理支付,如付不出,由单位自己负责;你委托我收,银行代为收,如收不到,也不是银行的责任,银行只是起一个中间服务的作用。
  银行办理结算的任务,是合理地组织结算,准确及时办理结算,以保障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恢复了结算的本来面目。银行办理结算的最基本任务就是责任资金结算。把过去依赖银行来承担包收款,包付款的事实上银行承担不了的责任,目前卸了下来。把社会信用建筑在企业单位收付双方信用的基础之上。这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
  新结算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结算监督的内容。银行办理结算,主要是根据结算办法的规定,审查票据和结算凭证,是指根据票据、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按结算办法的规定,作为审查内容,并明确规定了:收付双方发生交易纠纷,应由企业自行处理,或向中裁机关、司法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决,银行按照仲裁机关的决定执行。过去,一度对结算柜面监督,提出了儿十条、上百条规定,都是额外增加柜面工作人员的负担。这次新结算办法规定,都不属于正常的结算监督内容。至于说在一定时间,国家有什么特殊政策,需要银行柜面加以临时监督。这只能是一种临时交办任务,不能作为制度规定,必须监督审查的内容。新结算办法要为银行基层柜面同志,长期压在头上,没完没了的监督内容中解脱出来,有一个清新的工作环境。为了制止各部门随总规定银行代为扣款的要求,新结算办法明确规定了除国务院授权总行和总行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监督项目外,不代任何单位扣款、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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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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