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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于海顺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8084
颗粒名称:
于海顺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9年1月14日,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泾源县公开审理于海顺故意杀人一案,依法判处于海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关键词:
故意
杀人
判决
内容
本报讯 今年1月14日,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泾源县公开审理于海顺故意杀人一案,依法判处于海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根据原告的请求,附带民事判决,判给原告埋葬费310元,羊一只,食油5.5公斤。
去年9月26日上午,泾源县兴盛乡新旗村村民于海顺在耕地时,将石块扔到本村于广兴的麦田里,被于广兴看见,二人发生口角,经他人劝解,纠纷平息。当天下午于海顺劳动回家途中,见于广兴与其他村民闲谈,便将手中的铁铣有意识地在地上蹾了一下,并瞪了于广兴几眼。于广兴见状便上前质问,二人又一次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于广兴顺手从地上捡起两块石头向于海顺扔去,被于海顺用铁铣挡开,并用铁铣在于广兴的背上连打两铣,于广兴将铁铣夺下准备打于海顺,此时,于海顺从裤带上抽出刀子,向于广兴上身连刺三刀。于海顺的妻子杨凤英闻讯赶到,〓不但不制止,还上前抱住于广兴的腿,于海顺乘机又向于广兴的腹部猛刺一刀,使于广兴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李有素)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阅读
相关人物
李有素
责任者
于海顺
相关人物
于广兴
相关人物
杨凤英
相关人物
相关机构
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源县兴盛乡新旗村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