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权马志荣犯盗窃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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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6331
颗粒名称: 马玉权马志荣犯盗窃罪被判刑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5月13日彭阳县人民法院宣判“判处盗窃犯马玉权有期徒刑7年,判处盗窃犯马志荣有期徒刑3年”。
关键词: 法院 判处 盗窃 犯罪

内容

本报讯 当审判长庄严地宣判“判处盗窃犯马玉权有期徒刑7年,判处盗窃犯马志荣有期徒刑3年”时,二犯脸上流下了痛悔的泪水,但已经晚了。这是5月13日上午发生在彭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上的一幕。
  被告马玉权,马志荣都是彭阳县交岔乡交岔村农民。马玉权从1983年3月至今年2月,先后流窜于该县交岔、石岔、王洼等乡,携带作案工具,趁夜黑人静7次(3次未遂)窃取供销社、粮库等单位现金、各种成衣、床单、布料等,价值达1万多元,又3次(未遂一次)窃取自行车两辆及毛毡、羊毛、羊皮、面粉等总价值为530元。与玉权还伙同马志荣于1985年11月7日盗窃王洼供销社现金和其他商品总价值达1700多元。玩火者必自焚,今年2月2日晚,当他们又一次作案时,终于被捉拿归案。(尚醒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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