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有山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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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5798
颗粒名称: 马有山被判处有期徒刑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3月28日,固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马有山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一案。
关键词: 法院 婚姻 自由 暴力

内容

3月28日,固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马有山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一案。
  被告人马有山是同心县予旺乡龚家湾村青年农民。1987年7月15日,马有山与马海花经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马有山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马有山闻知马海花在其固原亲戚王树珍家居住,便与其舅父李存保(外逃)商量后,纠集杨勇、王彦贵等11人,雇了一辆“丰田”客货两用车于同年10月8日晚12时许从同心县来到固原王树珍家门前,由李存保翻墙入院,打开大门后放进了马有山等3人。李存保手持电灯,亮出了刀子和马有山、杨勇闯入灶房,将熟睡中的马海花拉下炕,强行将其抬到车上。同时,李存保又持刀将冲出房门的王树珍逼回房内,并说,“我们是抢人的。”随后开车扬长而去。被告人马有山将马海花抢到同心后,分别威逼到田X、李X等家与其强行同居。
  固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有山目无国法,聚众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已构成了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马有山有期徒刑1年。(李国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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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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