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县法院判决一批刑事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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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5671
颗粒名称: 固原县法院判决一批刑事犯罪分子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3月25日,固原县人民法院在三营镇依法公开宣判一批刑事犯罪分子。
关键词: 法院 刑事 犯罪分子

内容

本报讯 固原县人民法院根据该院最近一个时期刑事审判工作中抢劫、盗窃案件突出的特点,3月25日,在三营镇依法公开宣判一批刑事犯罪分子。宣判大会由三营法庭庭长杨如仑主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胜利宣读了对刘志平、梁永刚抢劫,蒲万亿、李宝玉等盗窃和李志斌交通肇事案件的判决书,三营镇近万名群众参加和旁听了大会。
  蒙面抢劫犯刘志平、梁永刚均系固原县黑城乡四营村青年农民。1987年秋,刘、梁二犯闻知本村张世宗家有银元,即萌发抢劫念头,且多次密谋积极准备作案工具,1988年1月4日晚,二犯乘夜深入静,用白纱布蒙面,携带木柄刀、提包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本村张世宗家院内,持刀威胁张世宗母子,抢劫该张银元164枚,价值2104.90元。以抢劫罪刘志平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梁永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盗窃犯蒲万亿、李宝玉、肖明、苏文杰分别单独在固原行署、固原县开城乡、程儿山乡等地盗窃他人财物、现金、自行车、耕牛等被依法判处1至4年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犯李志斌,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手扶拖拉机,由于疲劳过度,判断失误,将车驶入9.7米深的沟里,致使两人死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国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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