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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和农村服务的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5659
颗粒名称:
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和农村服务的规定
分类号:
F327
摘要:
1988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中共固原地委做出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和农村服务的规定。
关键词:
科技
企业
农村
内容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到生产第一线发挥作用,促进我地区技术进步,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根据自治区关于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放宽的范围:
凡县以上(含县)科研单位、科技推广部门、国营企业和党政机关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经济管理干部(以下简称科技人员),均允许以个人,自由联合,或以单位等形式,带薪在职,停薪留职、兼职,也可以辞职、退职或调离,到我地区国营、集体及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农村服务。
科技人员可以承包、承租领办、创办各类企业;可以技术入股发展股份企业;可以承包“星火”计划项目、科技扶贫实体和其他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可以兴办集体或(民办)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贸易事业及其他经济技术实体。
乡一级的科技人员,可以在本乡范围内在职承包各种科技推广项目,领办乡镇企业。
二、带薪在职人员:
带薪在职到企业和农村服务的科技人员可以与受益单位、个人或项目主持单位签订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在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的科技人员,可按照服务项目,向受益单位提取技术服务费、咨询费,可以出售技术,收取技术转让费;承包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的,可从受益单位或农户的新增收入中收取5%—15%的技术服务费,农户如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减免部分从地方财政中给予补助;科技人员也可以与上述服务对象协商议定,按经济效益实行增产、增值分成,或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服务获得的报酬60%归科技人员,40%归科技人员所在单位。
科技人员在农村工作一年累计8个月以上者,可浮动全年一级工资,成绩突出的可以浮动二至三级,连续工作3年者固定一级工资,仍留在农村工作的可继续向上浮动。
科技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其他业余时间到企业、农村服务,所得收入归己,若使用本单位设备和技术资料,征得本单位同意后,交付一定费用。
凡要求到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其全民所有制身份不变、住房保留、粮户关系不转。
三、停薪留职人员:
要求停薪留职到企业、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应与原单位签订合同,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为1—3年。合同期满后可以回原单位工作,也可以延续合同,继续服务。个人经营所得全部归己。原单位的住房保留,本人的职称、调资和子女就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
凡签订3年以上合同者,从工作之日起,其家属户口在农村的可以转为城市户口,并按国家招干、招工条件优先安排一名子女就业。
科技人员领办、兴办、承包企业和其他服务项目的,在停薪留职合同期未满前遇有不可抗拒的灾害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可由组织、人事部门重新分配工作,工资照发。
停薪留职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原则上应由受益单位按国家规定办理。受益单位有困难的,可与原单位协商处理。
四、辞职人员:
凡要求辞职在我地区从事技术服务工作的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即可。辞职后,按本规定服务范围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者,可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1000至1500元补助费,原单位住房保留5年。合同期满,本人要求复职的,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工作,原享受的工资待遇不变,工龄连续计算。
五、本地区以外的科技人员新聘到我地区企业和农村工作,签订服务合同一年以上者,从工作之日起,除享受自治区和本地区有关知识分子及科技人员规定的待遇外,可一次性发给500元至1000元补助费。
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外地区辞职科技人员,可以不带户口和原单位工作关系,在我地区重新入户、安排工作,解决住房,享受同类知识分子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半年内原工资标准不变,然后视其实际工作能力,工资高调一至二级。到农村和乡镇企业工作的,还可享受带薪在职人员的待遇。
六、离退休科技人员,为企业和农村服务的所得报酬与受益单位协商决定,收入全部归己,原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不变。
七、科技人员领办、兴办、承包、承租的企业和服务单位,所需地皮应优先解决,税收、信贷应给予优惠。科技人员通过劳动获得的报酬,一定要兑现,绝不允许侵犯,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或乱摊派。
八、科技人员到企业、农村工作,是干部制度的一项改革,也是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措施。各级组织、人事、税务、司法、金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到生产第一线工作,为固原地区的经济开发作出更大的贡献。
本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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