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反革命杀人、伤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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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5647
颗粒名称: 10、反革命杀人、伤人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4月6日固原报登载的关于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的法律知识。
关键词: 法律 知识 反革命罪

内容

被告人王××,男,汉族,陕西乾县人。1978年3月入伍,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九连军械员兼文书。
  王犯因个人名利未能达到而仇视我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蓄意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1980年5月5日19时许,从营部干部手中骗取了军事弹药库门上的钥匙,并携带“五四”式手枪一支,子弹14发和望远镜、指北针、手电筒等物,当天‘20时许到达弹药库西口,企图炸毁军事弹药库。王犯为了实施其爆炸弹药库的阴谋,将在弹药库坑道站岗的两名战士分别骗入弹药库的北口和西口用枪杀死,并夺取一战土“上海牌”手表一块,钱包一个,接着从弹药库取了5枚手榴弹,分3次实施爆炸,但均未能引爆弹药库。此时,因听到换岗战士的喊声,王犯即携带“五四”式手枪一支,子弹一盒等物仓惶逃走。后被抓获。
  经军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由极端个人主义的恶性发展而走上敌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道路,以爆炸军事弹药库的手段来达到其反革命目的,为此又枪杀了守护弹药库的两名解放军战士,罪行严重,手段残暴。其行为已构成反革命爆炸、杀人罪。依照《刑法》第100条、第101条、第103条、第53条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反革命杀人、伤人罪,是指以反革命为目的,投放毒药、散布病菌或者以其它方法杀人、伤人的行为。其特征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杀人、伤人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以反革命为目的。
  但是,反革命杀人、伤人罪与一般的杀人罪、伤害罪是有区别的。这两种罪在表现形式上,如犯罪手段、犯罪的直接后果,犯罪主体等方面可能是相同的,区别的关键是看其有无反革命目的。如果杀人、伤人的目的是为了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就构成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否则,就构成一般杀人罪和伤害罪。
  反革命杀人、伤人罪也存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别以反革命为目的实施杀人行为,杀死了被害人的是反革命既遂,否则是反革命未遂。
  《刑法》第101条规定,犯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03条又规定,犯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续完)地区检察分院何万旭供稿
  编后话 反革命罪中的几个具体罪名,到这一期刊登完了。希望广大读者能够从中吸取一些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从下期开始,我们将进行介绍危害公共安全罪。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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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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