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反革命破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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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5485
颗粒名称: 8、反革命破坏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3月19日固原报登载对反革命破坏罪的案例介绍和处罚决定。
关键词: 反革命 破坏罪 处罚决定

内容

蒋某,男,48岁,农民,山东招远人。1977年因盗窃罪被判刑二年,在劳动改造时逃跑。蒋犯仇视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长期收听敌台广播,散布反动言论,并按照敌台的部署,疯狂地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
  1978年12月28日晚11时,蒋犯乘刮西北风和下小雪之机,携带混合汽油一瓶,火柴一盒,窜至其住宅附近的一家造纸厂,把汽油倒在麦秸垛上点燃,烧毁麦秸400吨、厂房14间、切草机一台以及地排车等,造成经济损失 56000余元,工厂停产6天。
  1979年1月4日,该犯又窜至附近的铁路线上,将铁轨的道钉拔掉,把铁轨两端连接点的12个螺丝和4块夹板卸下,将铁轨向北移出1.5米,然后逃离现场。蒋犯的行为致使908次货车通过时被颠覆,造成9节车厢报废,72米线路被破坏,3位乘务员受伤,直接损失30余万元,中断行车14小时。
  蒋犯仇视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疯狂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经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刑法》第100条的规定,判处蒋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反革命破坏罪,是指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反革命破坏的行为。它有以下几种表现:
  1、爆炸、决水、放火、利用技术或者以其它方法破坏军事、生产、通讯、建筑、防险等设备或者其它公共建设、公共财物的。
  2、抢劫国家档案、军事物资、工矿企业、银行、商店、仓库或者其它公共财物的。
  3、劫持船舰、飞机、火车、电车、汽车的。
  4、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5、制造、抢夺、盗窃枪支弹药的。
  反革命破坏罪的主要特征是,在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出于反革命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上述列举的破坏行为之一的。这两个特征如缺少一个,就构不成反革命破坏罪。蒋犯的行为就具备上述两个特征。
  《刑法》第100条规定,犯反革命破坏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完待续)
  地区检察分院何万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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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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