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资敌、间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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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5244
颗粒名称: 5、资敌、间谍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2月24日,固原报登载了文章「5、资敌、间谍罪」,讲述了,是指供给国内外敌人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的行为。间谍罪是为敌人刺探、窃取、提供情报的行为,也是一种资助敌人的行为
关键词: 资敌罪 间谍罪 资助敌人

内容

岳×,男,29岁,辽宁人,原系广州远洋分公司海员,捕前系“揭阳”轮电助。
  岳× 1968年参加海军,197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复员回原籍务农。同年12月考入大连海运学校。1975年12月毕业后分配到广州远洋分公司当海员。岳×由于向往资产阶级生活,长期偷听敌台,思想逐渐堕落,从对工作怕脏怕累开始,发展到极端反动,借随船去香港之机,主动给国民党特务机关写信,谋取联系。并向混进“银山海”轮船的特务提供该船机械性能、自卫武器配备等详细情况,还制定了劫轮计划。岳×按特务机关的授意在广州与特务取得了联系。此后,岳×随时给特务机关写信告诉轮船每天的情况。为确保我海轮安全,防止造成危害,我司法机关在掌握确凿证据后,逮捕了岳×,并依法做了惩罚。
  《刑法》第97条规定,资敌罪,是指供给国内外敌人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的行为。资敌罪与间谍罪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我国《刑法》第97条把二者规定在一起。从广义上讲,间谍罪是为敌人刺探、窃取、提供情报的行为,也是一种资助敌人的行为:从狭义上讲,二者是有区别的。资敌罪是用军火或其他军用物资来帮助敌人;间谍罪一般是参加特务、间谍组织,然后在特务、间谍组织的指使下从事特务、间谍活动;资敌罪的构成并不要求参加特务、间谍组织,如果参加了特务、间谍组织,就是间谍罪。所以,岳×的行为构成间谍罪。如果岳某不参加特务组织,再去提供情报、企图劫船让敌人使用,那么,岳×就构成资敌罪。
  《刑法》第97条规定,对资敌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间谍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一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完待续)地区检察分院何万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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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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