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聚众劫狱、组织越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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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5160
颗粒名称: 4、聚众劫狱、组织越狱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2月13日,固原报登载了聚众劫狱和组织越狱,是两种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点的反革命行为。
关键词: 聚众劫狱 组织越狱 反革命

内容

被告人马××,男,某公安分处押运队民警。
  1979年8月10日,马××因和妻子争吵,持枪将其妻打死,被捕入狱后,马与看守所武警战士孟××互相勾结,密谋策划组织犯人越狱逃跑。孟按马的授意,分别将一张全国铁路示意图一把匕首偷带入狱,又乘的班之机持刀将另一名值班民警王××杀死,随即打开监房,煽动在押犯人与马××越狱,企图逃往国外或上山打游击。
  聚众劫狱,是指狱外人员结伙使用暴力,劫夺狱中罪犯的行为。
  组织越狱,是指在押犯在为首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从狱内逃走的行为。这里所谓“狱”,包括监狱、劳改队、拘留所等关押场所和在押途中及执行死刑的场所。所谓“暴力”,指劫夺枪支、弹药,打破监牢,杀害看守人员、捣毁监门等等被劫夺的罪犯或越狱的罪犯,不论是反革命分子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分子,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聚众劫狱和组织越狱,是两种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点的反革命行为。格同点是,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集体实施,都以反革命为目的,而且都使用暴力。不同点是,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同,聚众劫狱是狱外人员劫夺狱中罪犯;组织越狱是狱中罪犯集体强行往外逃跑。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马××的一系列行为都符合组织越狱的特征,构成组织越狱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聚众劫狱和组织越狱的犯罪分子的处罚,《刑法》第96条规定:聚众劫狱或者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罪恶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完待续)地区检察分院何万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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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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