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奸夫杀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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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5092
颗粒名称: 她是奸夫杀死的吗?
并列题名: 浅谈猝死的法医学检验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2月6日,固原报登载了一例典型的猝死案件,并对猝死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 猝死 案件 法医 原因

内容

去年12月9日,某县公安局以杀人嫌疑将霍X拘留审查。
  霍承认与死者通奸3次,但坚决否认杀了人。霍供认,8日晚乘死者丈夫开会不在家,与其妻通奸。事后,女方穿裤衩时晕倒,霍将其抱起时发现已死。此时霍X忽听死者丈夫喊门声,就连忙躲在门后,俟他不注意时溜走。
  法医剖验所见:左冠状动脉前降支起始部粥样硬化,管腔显著狭窄,其余各脏器无致死性病变;尸表无致死性外伤。毒物化验阴性。判定系因急性冠状动脉机能不全而死。从而排除了霍X的杀人嫌疑。
  这是一例典型的猝死。
  所谓猝死,亦称内因急死或病理急死,是指平素似乎健康的人,由于潜在 性的疾病或机能障碍而突然出人意外地非暴力死亡。这类死亡,既非自杀或他杀,亦非外来机械力或灾害事故所致,本不应引起法律问题但由于死得突然,缺乏病情资料,易被疑为暴力死亡。常见的案事如家庭不和,夫妻之间一方有不忠行为时,发生猝死后易被怀疑为他杀而报案;若死者生前曾与人争吵、殴斗或遭到轻微外伤则更易引起纠纷而诉诸法律;若死者是在因病就医过程中突然死亡,特别是在刚注射或服药后死亡,则更容易被误认为诊治问题或抢救不及时的医疗事故。此外,由于某些疾病已发展到一定程度,即使受到轻微刺激或连轻微刺激也没有也可发生猝死。
  在法医实践中,有猝死与暴力死相混淆,或猝死与某种暴力因素并存,也有凶手采取暴力手段将人害死后,为逃脱罪责而假报猝死的。对于这类从外表难以判明死因而容易引起争论的案件,公安机关必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法医对猝死尸体进行剖验的法律目的是通过尸体检验,在充分排除暴力死亡的因素之后,根据尸体的病理改变,认定系某种疾病引起的猝死,从而澄清案件的性质。
  引起猝死的主要原因是内因,即身体内潜在的疾病或病变。根据国内外统计资料,一般认为,成年人由于心脏血管系统疾病引起的猝死占首位,其次为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小儿则以呼吸系统疾病占绝大多数。
  猝死可发生在谈笑、看电影电视、吵架、饮酒、吃饭、大小便、性交、劳动、吸烟、睡眠等各种情况下。可见,外因在猝死案件中亦不能等闲视之。由于外因作用的参与,使机体内环境的平衡受到破坏,致使疾病发生或引起潜在疾病的病理过程突然恶化,导致死亡。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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