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持械聚众叛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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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5021
颗粒名称: 3、持械聚众叛乱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1月30日,固原报登载了一则持械聚众叛乱罪的犯罪案例,并对持械聚众叛乱罪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 持械聚众叛乱罪 案例 特征

内容

崔×、王×因盗窃被叫到公社教育,但他们在一起互相暴露反革命思想,开始策划反革命活动。1977年,他们提出“搞第二次革命”,酝酿找反革命靠山,发展反革命组织。1978年8月,崔×发展了刘×和海×两个成员,并决定把刘、海二人的家作为据点。尔后崔、王二人又以多种手段发展成员,并在所设立的据点策划了抢枪、预谋杀害干部、上山为匪。他们决定抢枪暴乱后,便通知所有成员打造匕首、尖刀、大刀、剪刀等器械。1980年6月24日,他们到大队民兵营抢出半自动步枪10支,子弹750发。当他们准备逃离现场时,被两名巡逻社员发现,他们便向这两名社员开枪,致使两名社员当场死亡。抢劫犯逃离现场后,便躲藏在他们所设的据点中,被我公安机关一网打尽。
  什么是持械聚众叛乱罪呢?我国《刑法》第95条规定:持械聚众叛乱罪,是指纠集多人持械公开进行叛乱的行为。这种犯罪的特征是:
  (1)、持械。指犯罪分子持有足以杀人、伤人或损害财物的工具。包括枪、炮、弹药、炸药等发火器和刀、戟、匕首等工具。
  (2)、聚众。指由为首分子组织策划、纠集多人公开叛乱。其中有反革命分子,也可能有被裹胁的群众。
  (3)、叛乱。指进行袭击党政机关,抢劫、抢夺、毁坏枪支弹药、档案和其他公私财物,杀害、绑架国家工作人员与群众,抗拒剿捕,武装割据等一系列反革命暴乱活动。
  以上3个特征是互相联系的,持械聚众是为了进行反革命叛乱,而进行反革命叛乱又须是持械聚众。只要具有这3个特征即构成持械聚众叛乱罪。因此,崔、王一伙的行为都有持械、聚众、叛乱的行为。
  对于持械聚众叛乱罪的处罚,《刑法》第95条规定:持械聚众叛乱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恶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完待续)
  地区检察分院
  何万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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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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