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悲,固原县工商银行花钱买个教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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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5020
颗粒名称: 可悲,固原县工商银行花钱买个教训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1月30日,固原报登载了关于固原县工商银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经济案件。
关键词: 经济 案件 工商银行

内容

本报讯 最近,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经济案件,判处固原县工商银行赔偿因非法扣押个体运输专业户杨生瑞的汽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2600元,并负担汽车修理费6211.46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固原县工商银行一方后悔莫及,恨自己不懂法律常识,随意扣押他人财产,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了民事赔偿责任,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
  1985年2月13日,固原县工商银行和杨生瑞签订合同,贷给杨生瑞购买汽车款3万元,为期一年。随后,杨生瑞将款汇到银川汽车贸易公司销售部。不久,上面的信贷政策变了,要求立即停止和收回此类贷款,但工商银行没有及时追回这笔贷款。同年10月,杨生瑞在彭阳县税务局购买了一辆北京牌130汽车,后来杨嫌该车吨位小,又卖给西吉某工地。12月31日,该工地通过西吉县建行给杨生瑞汇车款及运输费14801.01元,固原县工商银行从中戴扣12000元,剩余18000元贷款逾期后,工商银行既不向杨生瑞及其担保人要求还款清息,义不诉诸法院公断,却趁杨不在家之机将其解放牌汽车扣押。3日后,工商银行意识到他们扣车的做法不妥,便叫杨把车开回去,但杨要求每天赔偿100元的经济损失,遭到银行方面拒绝后,双方便僵持起来。后经协商,杨同意将车开回去,但又由于工商银行搞基建取土将车=住而未能开出。等把车弄出时,已是14个月之后了,加之银行对车保管不妥,致使车缸体冻环、部分机件损坏和丢失。因此,1987年4月10日,杨生瑞向法院起诉,要求工商银行赔偿损失。
  固原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2款、第117条的规定,认为工商银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了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工商银行赔偿非法扣押杨生瑞汽车运输损失12600元,并承担全部修理费用。
  宣判后,工商银行不服,提出上诉。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审判决工商银行赔偿非法扣押杨生瑞汽车造成运输损失12600元。鉴于杨的汽车是旧车,改由工商银行承担90%的修理费,并给杨赔2条汽车外轮胎和一个油压千斤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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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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