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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档案法》问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4985
颗粒名称:
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档案法》问答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1月27日,固原报登载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档案法》问答内容。
关键词:
学习
宣传
贯彻
执行
档案法
内容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于198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它将对发展我国的档案事业,保护和利用我国丰富的档案信息资源起极大的推动作用。本版刊登一些宣传、执行档案法的有关资料,供读者学习、利用。
问:为什么要制定档案法?
答:简单的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最重要的目的有两点:一是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二是为了加强社会各方面对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充分发挥其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等诸方面的作用。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档案历史悠久,内容丰富,数量庞大,浩如烟海;它是各个时期的历史档案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保存下来的珍贵历史档案,以及建国以来形成的社会各方面的档案。这些珍贵档案对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以及其他各项工作都有着重要的价值,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由于过去对档案工作宣传不够,加之封闭严密,使有些同志对档案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随意毁坏、丢失等;有些没有收集起来,有些该移交进馆的还没有移交档案馆,有的保管条件很差,给档案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特别是档案的利用还远远不能适应党和国家机关的需要,使许多本来应该利用的档案还没有充分开放利用。因此,制定档案法,为加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问:档案法对于加强档案的利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充分利用档案是保管档案的根本目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档案法专设一章,对档案的利用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档案向社会开放。由于各类档案情况不同,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应当不同。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就可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向社会开放的档案。
二是未向社会开放的档案的利用。根据档案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中尚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和有关部门规定。
问:有些文献、手稿况是文物,又是档案,档案法对这个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答:在通常情况下,档案和文物很容易区分,但有些文献、手稿既是文物又是档案,有的保存在档案馆,有的收藏在博物馆等单位。为了避免工作上的矛盾,根据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档案法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仍然由这些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利用上互相协作。总之,原则上档案应当由档案馆管理,文物应由文物保管单位管理。
问:档案法对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答:档案法规定,有下列之一得,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由于上述行为的动机、情节、后果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一样,因此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第(五)、(六)项行为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并且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丢失档案,有的应当赔偿损失,有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因此而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构成泄露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又如涂改、伪造档案,由于其动机、情节和后果很不相同,有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有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根据不同情节,适用刑法的不〓规定。
(固原地区档案处供稿)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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