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敌叛变罪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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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4956
颗粒名称: 2、敌叛变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1月20日固原报登载的一则敌叛变罪的犯罪案例。
关键词: 犯罪 案例 法律

内容

被告人陈某,男,27岁,初小文化,农民。
  被告人孙某,男,23岁,初中文化,小贩。
  陈某因盗窃生产队小麦,于1978年4月,被劳动教养4个月,因而对公安人员何某不满,进而对整个国家不满。
  孙某因与同村向某兄弟打架后欲将户口迁往原籍,受到向家兄弟阻挠,便怀恨在心,认为“社会主义太不自由”,于是与本村黄某、解某等策划准备偷渡台湾,投奔“自由”。1981年5月上旬扩孙某将准备在本月16日偷渡台湾的计划告诉陈某,并提出离去前要对向家弟兄进行报复;陈某也提出要对公安人员何某进行报复,并提议使用炸药炸毁其房屋,孙某表示赞同。当晚11时许,陈、孙二入到某大队购买黄色炸药7.5公斤、雷管5枚、导火线一丈16日凌晨一时左右,他们二人各拿炸药一包,分别放进何某和向家兄弟住宅门底侧,点燃爆炸后,造成14间房屋被炸毁,并波及其他群众的房屋,损失达4000余元。
  22日下午,陈、孙等人在逃往台湾的某海面上被我海军抓获。
  投敌叛变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军事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或其他中国公民,背叛革命,投奔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向敌人屈膝投降、出卖组织或同志,进行反革命活动的行为。其特征是:
  (1)、以反革命为目的。从上面案例看出,陈、孙二人对某些基层干部不满,进而对社会主义不满,于是投敌叛变,寻找“自由”,其反革命目的是十分明确的。
  (2)实施了投敌叛变的行为即背叛革命,投奔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向敌人屈膝投降,出卖组织或同志,进行反革命活动。陈、孙二人就实施了投奔敌方的反革命行为。
  (3)、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撇军事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或其他中国公民陈、孙二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投敌叛变犯罪的处罚,《刑法》第94规定:投敌叛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或率众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率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完待续)
  地区检察分院
  何万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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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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