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4847
颗粒名称: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1月9日固原报登载关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探讨。
关键词: 反革命 犯罪 刑法

内容

众所周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年1月23日做出判决的。林彪、江青一伙反革命集团触犯的刑法条款有92条、93条98条、101条等,其中《刑法》第92条就是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是指阴谋推翻人民政府、篡夺国家领导权和阴谋分裂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行为。所谓阴谋推翻人民政府、篡夺国家领导权,是指阴谋用反革命暴力推翻人民政府、夺取国家领导权:或者窃取国家部分领导权后,阴谋实行和平演变,使人民政
  府蜕化变质,从而成为地主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实际危害后果,只要查明阶级敌人以颠覆政府、分裂国家为目的而进行的秘密谋划活动,就构成本罪。
  林彪制定的反革命武装政变计划,就是要“夺取全国政权”或分裂国家。林彪、叶群在获悉杀害毛泽东主席的计划破产后,便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并策划“如果要动武,就联合苏联、实行南北夹击。”后来,阴谋破产,才仓皇出逃。
  对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犯罪的处罚,可按照《刑法》第92的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完待续)
  地区检察分院
  何万旭 供稿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阅读

相关人物

何万旭
责任者
林彪
相关人物
江青
相关人物
毛泽东
相关人物

相关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广州
相关地名
苏联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