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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4847
颗粒名称: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1月9日固原报登载关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探讨。
关键词:
反革命
犯罪
刑法
内容
众所周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年1月23日做出判决的。林彪、江青一伙反革命集团触犯的刑法条款有92条、93条98条、101条等,其中《刑法》第92条就是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是指阴谋推翻人民政府、篡夺国家领导权和阴谋分裂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行为。所谓阴谋推翻人民政府、篡夺国家领导权,是指阴谋用反革命暴力推翻人民政府、夺取国家领导权:或者窃取国家部分领导权后,阴谋实行和平演变,使人民政
府蜕化变质,从而成为地主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实际危害后果,只要查明阶级敌人以颠覆政府、分裂国家为目的而进行的秘密谋划活动,就构成本罪。
林彪制定的反革命武装政变计划,就是要“夺取全国政权”或分裂国家。林彪、叶群在获悉杀害毛泽东主席的计划破产后,便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并策划“如果要动武,就联合苏联、实行南北夹击。”后来,阴谋破产,才仓皇出逃。
对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犯罪的处罚,可按照《刑法》第92的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完待续)
地区检察分院
何万旭 供稿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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