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可正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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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4768
颗粒名称: 法可正人
分类号: G210
摘要: 本文介绍了反革命罪的定义。
关键词: 反革命罪 政权 制度

内容

编者按:为了更好地宣传和普及法律定栏目,刊登有关《刑法》罪名常识,引导广大群众做学法、知破案通讯、典型案例分析法制杂文法、守法的公民,本版从今年元月开等等,欢迎广大政法干警和读者踊始,将《法可正人》栏目定为固跃投稿。
  一、反革命罪
  什么是反革命罪呢?我国《刑法》第90条规定:“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反革命罪由下列四个要件构成:
  第一、反革命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反革命罪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这种行为不是一般违法行为或普通刑事犯罪,而是阴谋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是针对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进行的足以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
  第三、反革命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能成为反革命犯罪的主体。但是,背叛祖国罪只能由中国人构成。所谓必须有责任能力的人就是对自己的行为的社会政治意义能够理解并在理智上能控制、支配自己行为的人。精神病患者不能构成反革命罪的主体。
  第四、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在主观方面不仅是故意的,而且还必须是具有反革命目的的,才能构成反革命罪。
  以上所述反革命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缺一不可。但是,侧币点是主观上具有反革命目的和客观上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这两条。
  (未完待续)
  地区检察分院 何万旭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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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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