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迷信造谣、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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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3931
颗粒名称: 利用迷信造谣、诈骗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西吉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一起利用迷信造谣、诈骗案。
关键词: 财物 造谣 迷信

内容

西吉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一起利用迷信造谣、诈骗案。被告人海生祥,自1979年至1986年七年间,先后在西吉县王民、马建、硝河等乡,利用迷信手段,装神弄鬼,巫术治病,造谣惑众,扰乱社会秩序,诈骗群众现金及财物合计人民币1300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什么是利用迷信造谣、诈骗罪?我国刑法第165条有明确规定。该罪是指神汉、巫婆利用群众迷信思想,装神弄鬼,进行造谣或诈骗财物的犯罪行为。这种罪,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1.犯罪行为是借迷信进行造谣或诈骗财物的。其表现形式是迷信活动,实质是造谣、煽动群众搞迷信活动,从中骗取财物。情节较轻的,可进行教育,不以犯罪论处。
  2.构成这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神汉、巫婆,不是神汉、巫婆不能构成这种犯罪。这主要是指那些不务正业而以迷信活动的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人,其中包括从旧社会遗留下来而现在又重操旧业的和走上这条违法犯罪道路的新的神汉、巫婆。
  根据我国刑法第165条规定:“神汉、巫婆借迷信进行造谣、诈骗财物活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王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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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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