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纪检察问答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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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3595
颗粒名称: 法纪检察问答⑨
并列题名: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4月23日固原报登载关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的文章。
关键词: 邮件 电报 问答

内容

问:本罪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有何不同?
  答: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本罪是指邮电工作人员(包括邮电干部、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押运员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因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从事邮电工作的人员,而非邮电工作人员有上述犯罪行为的则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
  问:邮电工作人员犯本罪具有什么危害性?
  答:由于邮电工作人员直接担负着国家机关及公民通信、通邮的重要职责,它与国家的经济和文化建设、国际交往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是密切相关的。邮电工作服务于千家万户、国内、国外,事多面广,因此,邮电工作人员犯本罪,危害更直接,更严重,往往会导致各种严重后果的发生。如:使异地亲友不能及时互通信息,工作受阻,病人误医,招工失效,恋人反目,朋友误会;因窃取财物、毁弃隐匿邮件、电报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害。西吉县邮电局将台邮电所原营业员、乡邮员王前军利用隐匿用户汇款通知单的手段,截留领取11名用户的13笔汇款,造成一用户辛苦积攒的200元钱汇不到身患重病的70余岁的老母亲手中,贻误了病情;又有一用户身患疾病,加之住房被大雨下塌,便写信向在青海工作的丈夫要钱治病、盖房,但丈夫先后三次寄来共400元钱均被王前军截留领取,这样,除延误了该用户治病盖房外,还使她们夫妻间发生了误会。邮电工作人员犯本罪,不仅造成个人的危害,而且还严重损害了人民邮电的信誉,在客观上妨害邮电部门的正常工作,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问:邮电工作人员犯本罪,并从中截留用户汇款、财物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刑法第191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本罪而窃取政物的,依照刑法第155条的规定,按贪污罪从重处罚。
  (固原检察分院法纪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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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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