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纪检查问答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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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3500
颗粒名称: 法纪检查问答⑥
并列题名: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4月3日固原报登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要特征。
关键词: 婚姻 自由罪 特征

内容

问:什么叫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一、这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他人的婚姻自由:而且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但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目的,还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所以,它不同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这里所说的婚姻自由,应当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凡是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强迫他人与某人结婚或非法禁止其与某人结婚,强迫他人离婚或非法禁止其离婚的,都属于干涉婚姻自山的行为。
  二、在客观上必须具有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否则,不能构成此罪。这里所说的“暴力”,不是泛指一切暴力,主要是指采取殴打、捆绑、扣押、禁闭或抢惊等手段进行干涉。对暴力不能作形式上的理解,不能认为一有暴力行为就构成本罪,还要分析暴力的程度。只有当暴力干涉足以使他人实现婚姻自由的权利受到严取阻碍和威胁时,才能构成犯罪。
  三、在主观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这是因为干涉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才实施。至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为了贪图财礼,有的为了高攀权势等。不同的动机,对成立本罪并无影响。
  四、犯罪的主体,从实践上看,主要是父母、子女、兄弟、奸夫、情妇、族人、基层干部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为最多。由于考虑到干涉者与被干涉者之间一般具有亲属关系这个特点,为了不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法律规定犯本罪只要没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告诉才处理”。所谓“告诉才处理”就是当事人自己提出控告,司法机关才受理。但是,被害人因受到强制或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我国刑法第179条规定,犯暴力千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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