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纪检察问答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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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3432
颗粒名称: 法纪检察问答⑤
并列题名: 诬告陷害案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3月20日固原报登载的关于诬告陷害罪的问答。
关键词: 法纪 检察 法律

内容

问:什么是诬告陷害罪?
  答: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因此,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意图陷害他人(包括犯人),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
  问:是不是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诬告才犯此罪?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诬告陷害应指向国家机关告发,即包括向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告发,也包括向所在单位或组织、报社或有关人员告发。因此,诬告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直接向公、检、法机关告发的,也有向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进行告发的;采取的方式有口头的、书面的、有署名的,匿名的。但不论向任何机关告发,只是要主观上出自于故意,并且无中生有的捏造了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就构成诬告陷害罪。
  问:对于控告、检举失实的是否可以看成是诬告陷害呢?
  答: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是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因为,现实中常常会有人由于不明真象,或是认识上的片面性而发生错告或者是检举失实的情况。这种人在主观上不是故意诬告陷害他人,这与搞诬告陷害的人在主观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在处理诬告陷害案件时,要注意划清诬告、陷害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对错告,检举失实或批评不当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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