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纪检察问答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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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3397
颗粒名称: 法纪检察问答④
并列题名: 破坏选举案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3月13日固原报登载的关于破坏选举案的问答。
关键词: 法纪 检察 选举罪

内容

问:什么叫破坏选举罪?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问:现实选举活动中,行为人是如何实施破坏选举行为的?
  答:破坏选举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破坏选举的行为人往往为了钻进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为了阻碍人民群众所拥护的人选进政权机关,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以非法手段对选举活动进行破坏。破坏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破坏选举的正常进行;二是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也有时是两个方面互相结合进行。采用的手段往往是对选民或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殴打,伤害等肉体摧残,或实施精神上的胁迫,对选民或选举工作人员以杀害、殴打等相恐吓,迫使选民或选举工作人员按其意志行事;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欺骗选民,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故意捣乱选举会场;有用金钱财物收买选民改变自己要选的候选人,按照贿赂人的意志投票,或者收买负责选举的工作人员,非法改变选举结果;有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所有这些行为,都会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
  问:用法律手段保护选举制度的意义何在?
  答:选举制度是国家的重要政治制度,是无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具体体现,选举权、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因此,破坏选举制度,必然损害国家的政治生活,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为了维护我国的选举制度,保障公民自由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加强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必须用法律手段打击破坏选举的犯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破坏选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可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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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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