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工作要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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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2729
颗粒名称: 调解工作要依法办事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固原地区司法处在基层调查中发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群众性调解,是诉讼外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纠纷不出村”、“纠纷不上交”,往往产生强迫命令,限制和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妨碍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的正确实施,甚至导致恶性案件产生。
关键词: 司法 调解 纠纷

内容

最近,固原地区司法处在基层调查中发现,一些乡镇在治安承包责任书和“村规民的”中规定纠纷不出村”、“纠纷不上交”,并作为考核和奖罚调解组织的条件之一。调查组认为,这种规定从表面看是积极的,但从其实质看又是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调解工作。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说明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群众性调解,是诉讼外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实践证明,“纠纷不出村”、“纠纷不上交”,往往产生强迫命令,限制和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妨碍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的正确实施,甚至导致恶性案件产生。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工作时,要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强迫调解,调解要用说服教育的民主方法,不许强迫命令、粗暴压服。根据调解不是起诉必经程序的原则,对于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要直接向人民法院(或所在地法庭)起诉的;对于当事人虽然同意调解,但调解未达成协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对于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提出向法院起诉,经说服教育无效的民间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司法助理员要支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不得强迫调解,不得阻拦和妨碍诉讼活动。任何机关、单位、个人不能强迫调解委员会、司法助理员违背法律、政策规定调解民间纠纷。
  宁夏固原地区司法处 人民调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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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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