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 从重处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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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1960
颗粒名称: 奸淫幼女 从重处罚
并列题名: 谈奸淫幼女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4月4日,固原报登载了“奸淫幼女 从重处罚”一文,文章提到了一则奸淫幼女的犯罪案件,并对奸淫幼女罪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 幼女 奸淫 法律

内容

张××,十六岁。从一九八三年九月至一九八四年八月,在家属家内,先后三次将六岁、十岁、十二岁的三名幼女,诱骗到家中,进行奸淫。并对其中一名威胁说:“不许给人说,说了我打呢!”案发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奸淫幼女罪,判处张××有期徒刑七年。
  奸淫幼女罪,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概念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是:①被害幼女的年龄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②一般地说,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③只要双方性器官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
  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由于身体发育还不成熟,思想还很幼稚,对事物和善恶还缺乏识别能力,特别对性生活方面,还处于无知或知之甚少的状态,不可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因为考虑到这个特点,所以才规定,不论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被害幼女是否同意,有没有反抗,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奸淫幼女罪,以强奸论。决不能借口“幼女同意”而放纵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专立一款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表明我国对幼女的特别保护。因为这种犯罪对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往往造成严重损害,直接威胁着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其危害性很大,是广大群众最为痛恨的。因此,对奸淫幼女罪,应当而且必须从严惩处。
  (固原地区中级法院)
  (吕松山)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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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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