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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玩弄枪支 击毙人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1906
颗粒名称:
玩弄枪支 击毙人命
并列题名:
谈谈过失杀人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3月21日,固原报登载了关于武警玩弄枪支并击毙人命的事,并对过失杀人罪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
行为
过失杀人
死亡
犯人
内容
武警齐xx,一天下午,在哨位上看押犯人劳动时,用装有实弹的半自动步枪,瞄准电杆及行人。由于疏忽大意,误以空枪击发,结果击准一名犯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以过失杀人罪,判处齐xx有期徒行三年。
什么是过失杀人罪呢?过失杀人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任何犯罪的故意;死亡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为此,过失杀人罪同故意杀人罪,在性质上根本不同,应当严加区别。
过失杀人分两种情况: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其特征是对死亡的发生,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由于行为人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他人生命死亡的结果。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杀人。其特征是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对自己的技术、能力或客观条件做了过高的估计,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生命死亡的结果。
由于过失杀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因此在认定时,应当注意,只有在发生了具体危害结果时,才能构成过失杀人罪。同时,还要注意查明这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具备因果关系,行为人才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既非故意,又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死亡结果的,就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齐xx的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杀人的特征。所以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予以定性量刑是正确的。
(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吕松山)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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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松山
责任者
王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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